(2017)兵02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雪平与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平,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131号原告:王雪平(曾用名王学萍),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王学军(曾用名王学兵),男,约46岁,住库尔勒市。原告王雪平与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王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王雪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王雪平负担。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