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莲花与侯日升、曾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782号原告黄莲花,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侯劲松,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丈夫,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侯日升,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美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黄莲花诉与被告侯日升、曾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莲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黄莲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