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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某、孙某1等与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566号原告:谢某,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孙某1,女,200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某之女。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孙某2,男,193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法定代理人:孙某3,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某2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孙某1诉被告孙某2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孙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某、孙某1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