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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548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琪,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龚晓斌,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龚晓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