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丽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丽萍,李道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法定代表人:王孝培,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萍,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审被告:李道友,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合肥市××新区××与石镜路交口,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