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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芳、郝彩琴、王风维、王鹤飞与被告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芳,王风维,郝彩琴,王鹤飞,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44号原告:马秀芳,女,193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风维,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郝彩琴,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鹤飞,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村委会原告马秀芳、郝彩琴、王风维、王鹤飞与被告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马秀芳、郝彩琴、王风维、王鹤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芳、郝彩琴、王风维、王鹤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芳、郝彩琴、王风维、王鹤飞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