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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邱霞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霞,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汪清县汪清林业局。曾因阻碍职务问题,于2007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在汪清县信访局洒农药扰乱工作秩序,于2013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在县委办公室内洒农药扰乱工作秩序,于2013年9月17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在县委办公室闹事扰乱工作秩序,于2014年6月17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多次在公安局闹事,于2015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在北京非法上访,于2015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在汪清县公安局闹事,于2015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经汪清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吉2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清县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1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破坏社会秩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1月15日,邱霞在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楼梯口处,用拳头殴打张大帅头部和身体数下;2014年6月5日,邱霞扬言到公安局楼上自杀,在强行上楼时被张大帅阻拦,遂用膝盖顶撞张大帅的胳膊,又用拳头打砸阻拦上楼的张大帅的双臂。(二)2013年8月24日凌晨,邱霞因行政拘留而被押送至汪清县拘留所,在拘留所监室内,泄愤无故用水盆扔砸王皙皓。(三)2014年冬季的某一天,在汪清县建设局召开邱霞上访问题相关事宜的协调会议时,邱霞因不满工作人员解答,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扔砸李成哲。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破坏社会和办公场所秩序,多次辱骂他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某一天,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政府办公室内辱骂建设局工作人员郭德才、王政武;(二)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委潘书记办公室内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陈涛;(三)2012年、2013年3月初、2013年4月底,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委三楼三次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曹振宇;(四)2014年秋天,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值班室,辱骂路过民警林亮亮;(五)2015年春季,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政法委办公室内,辱骂郭德才。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多次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春天,在汪清县公安局门前长时间制造事端,起哄闹事;(二)2013年8、9月份,邱霞将自家拉鸡蛋的货车堵到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三)2013年秋天,邱霞将装鸡蛋的塑料箱分别堆放在汪清县信访局门口和汪清县委门口堵门;(四)2014年3月至10月,邱霞连续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大吵大闹。2013年3月及2014年12月,被告人邱霞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警方查获;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霞先后三次身穿带有“冤”字的状衣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警方查获。汪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邱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行为都是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事出有因”不能成为行为人寻衅滋事的理由,因此,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任何人体伤害,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因此,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涉及辱骂他人部分的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被告人多次辱骂他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人多次辱骂他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情节恶劣。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邱霞的辩护人提出的2012年至2014年期间,邱霞虽然多次在汪清县内公共场所闹事,但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主张,于法有据,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邱霞因房屋拆迁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携带或身着写有“冤”字状衣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虽然多次受到训诫,但屡教不改,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邱霞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邱霞上诉称,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随意殴打我,侵害了我的人身自由,我没有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更不存在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的事实。另外,县委、县政府门前都不属于公共场所,公安局、信访局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我上北京是为了治病而去的,不是非访去的;我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骂人,没有打张大帅;公安局办公楼是正常进的,公安局领导不给会见,我没有说跳楼;证人不出庭作证,都是假证,不能采信;我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留才导致我进京上访,我是事出有因,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破坏社会秩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1月15日,邱霞在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楼梯口处,用拳头殴打张大帅头部和身体数下;2014年6月5日,邱霞扬言到公安局楼上自杀,在强行上楼时被张大帅阻拦,遂用膝盖顶撞张大帅的胳膊,又用拳头打砸阻拦上楼的张大帅的双臂。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汪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霞因其在汪清县公安局殴打接待人员张大帅于2013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2、张大帅被殴打时的监控视频资料证明:2013年1月15日15时许,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值班人员张大帅正常阻拦执意上楼的上访人员邱霞时,被邱霞殴打头部三、四下。2014年6月5日,邱霞执意要从公安局外侧楼梯上楼,被张大帅等民警一直阻拦,期间,邱霞用膝盖强顶下压张大帅肩膀。后邱霞仍执意上楼,并用拳头向下砸打张大帅的胳膊数次。过了一会儿,邱霞自认为张大帅的膝盖碰到了自己,就用脚踢了张大帅腿部几下,邱霞再次要上楼时,脚踩到了张大帅的脚踝,张大帅伸手拉开邱霞的脚,邱霞的拖鞋掉在了地上,张大帅随手将邱霞的鞋扔到一边,离开时用脚蹬了一下邱霞,邱霞也用脚后蹬了一下,结果踢到了另外一名民警的事实。3、证人张大帅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15时许,在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值班时,因为上访人员邱霞执意上楼而予以正常阻拦,被邱霞殴打头部三、四下,当时在场的有另外两名执勤人员张明志和尹学铭。2014年6月某日上午9时左右,正在一楼值班时,邱霞一个人来了,在信访室裴永男接待了她,后邱霞出来要见局长,其告知邱霞见局长必须在一楼等候,可邱霞执意上楼,便进入了电梯,还说要从楼上跳下去死在公安局。张大帅一直拦着没让邱霞上楼,后邱霞一直站在一楼大厅。下午14时左右,邱霞离开公安局,张大帅跟在其后看到邱霞绕到公安局后面外侧楼梯,张大帅赶紧找到信访室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外楼梯处拦住了邱霞,邱霞仍执意上楼,并用膝盖使劲顶张大帅的胳膊,还用手使劲打张大帅的胳膊,最后在裴永南和梁剑波的劝说下,邱霞被劝回家的事实。4、证人张明志、尹学铭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15时许,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值班人员张大帅因为上访人员邱霞执意要上楼,在进行正常阻拦时被邱霞殴打头部三、四下的事实。5、证人王占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下午,邱霞到汪清县公安局上访,其听到吵闹声后到达现场的事实。6、证人张义龙、杜东日、裴永南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7月间,邱霞又到公安局上访,后来到公安局的外楼梯要跳楼,自己与张大帅一起去阻拦邱霞,看到邱霞用膝盖顶了张大帅的胳膊,还用手打了张大帅胳膊的事实。7、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月15日下午,其到汪清县公安局上访,是一名姓王的警官在信访室接待的,他告诉我和许桂芹说他们局长不在,我们两人出门后要上楼去看,被当时门岗执勤的较瘦男子拦住,我和许桂芹说了要见局长,被执勤人员告知局长不在,要我们明天再来,我们执意要上楼看看,值班人员拦着不让上楼。当时还有一名较胖的执勤男子一起拦着,然后又来了一名执勤人员,告知不能上楼,邱霞要进电梯,仍然被拦截,后来由于被拉着不让上去就打了较瘦男子,具体打到什么部位记不住了。(二)2013年8月24日凌晨,原审被告人邱霞因行政拘留而被押送至汪清县拘留所,在拘留所监室内,泄愤无故用水盆扔砸王皙皓。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邱霞在拘留所监室内的视频资料证明:几名公安民警(包括王皙皓)将邱霞抬到监室内,邱霞一直打闹,期间还扔东西,用脚踢踹,几名民警按住了邱霞的胳膊和腿。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邱霞还是不配合民警工作,一再反抗,之后出现呕吐现象,王皙皓随即给邱霞拿来脸盆,还帮邱霞拍后背。待邱霞的情绪较为稳定时王皙皓也准备离开监室,王皙皓走到门口时,邱霞拿起脸盆用力撇出去,脸盆打在了王皙皓的后脑部。2、证人王皙皓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3日下午,王皙皓和刘宏伟、张博、吴正华一起在对因扰乱社会秩序的邱霞执行拘留过程中,邱霞不停的在车里捣乱,说自己有病。遂将邱霞送往医院检查,邱霞在医院将自己反锁在厕所内,以死相威胁。民警最后带邱霞检查完身体后押送至看守所,在路上邱霞又多次装死诈病,用脚乱踢踹开车的司机,到拘留所时已是24日凌晨,邱霞拒绝下车,民警多次劝说,邱霞依然不肯下车,最后在场民警将邱霞抬进拘留所,在拘留所的监室内邱霞情绪激动,大声吵闹,在场人员劝阻均无济于事,为了防止邱霞作出其他极端行为,押送人员在完成押送任务之后仍留在拘留所照看邱霞。期间,由于邱霞情绪激动出现呕吐情况,工作人员拿来一个铁盆给邱霞,王皙皓还帮忙拍后背。待邱霞情绪稳定,王皙皓起身离开并走到监室门口时,邱霞从王皙皓背后将铁盆重重地砸在其后脑部,当时起了一个大包,第二天去医院做了检查,大夫说是轻微脑震荡。3、证人张悦(拘留所内勤)、王占武(拘留所所长)、徐日顺(拘留所出纳)、刘宏伟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凌晨,王皙皓和汪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邱霞送到汪清县拘留所执行拘留,邱霞到拘留所之后情绪很不稳定,王皙皓等担心邱霞作出自残等极端行为,就一直在拘留所监室内照看邱霞。等邱霞情绪稳定后,王皙皓准备离开的时候邱霞随手拿起身边的铁盆砸向王皙皓,铁盆直接砸到了王皙皓的后脑部。(三)2014年冬季的某一天,在汪清县建设局召开邱霞上访问题相关事宜的协调会议时,原审被告人邱霞因不满工作人员解答,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扔砸李成哲。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建设局协调会的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冬季的某一天,在建设局召开的就邱霞房屋问题进行讨论的协调会期间,建设局工作人员李成哲称邱霞手中的一份证明材料涂改了姓名,涉嫌虚假,两人就此事发生激烈争吵,随后邱霞拿起座位前面放置的矿泉水瓶扔向李成哲。2、证人李成哲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季的某一天,在汪清县建设局4楼会议室开会研究邱霞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当时开会的人有开发商孙晓伟、建设局的郭德才、王政武、公安局的梁建波。在会上邱霞提出要上访和拆迁补偿80万元,参会人员认为不合理,邱霞情绪特别激动,由于我主持会议,邱霞就骂我不是人,不办人事,还一直骂,并用矿泉水瓶子砸在了我的身上,后来会议就散了。3、证人张晓涛、梁剑波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季的某一天,在汪清县建设局4楼会议室开会研究邱霞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到会人员有邱霞、李成哲、梁建波、袁清伟等人。当时在会上邱霞感觉解决条件不合理,情绪特别激动,邱霞就对李成哲进行谩骂,然后就拿起桌子上的矿泉水瓶扔向李成哲,砸到了李成哲的胸部。4、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供述与辩解:承认开协调会时拿矿泉水瓶扔向李成哲,但称没有打到李成哲。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破坏社会和办公场所秩序,多次辱骂他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某一天,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政府办公室内辱骂建设局工作人员郭德才、王政武;(二)2012年11月份,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委潘书记办公室内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陈涛;(三)2012年、2013年3月初、2013年4月底,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委三楼三次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曹振宇;(四)2014年秋天,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公安局一楼值班室,辱骂路过民警林亮亮;(五)2015年春季,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政法委办公室内,辱骂郭德才。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郭德才的证言证实: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邱霞到县长办公室上访,当时我和王政武也在场,到场后邱霞就开始骂我们,骂得很难听。2015年春天,在政法委办公室邱霞骂我和王政武“妈了个逼,不是好人,出门被车撞死”等。2、证人曹振宇的证言证实:邱霞骂过我三次,第一次是2012年元旦前后,第二次是2013年3月初,第三次是2013年四月底,每次骂得都很难听,非常恶毒。3、证人陈涛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我在汪清县委潘书记的办公室与潘书记、崔春权一起为邱霞解决问题,说到一半的时候邱霞大声骂了我一句“你他妈放屁”。4、证人林亮亮的证言证实:2014年秋天,在县公安局一楼大厅,我看见邱霞在一楼的办工桌上坐着,我就过去跟门卫问她是谁,门卫还没回答我,邱霞就开始骂我“你管个鸡巴,小逼崽子,上访的事你能解决吗”。还骂了很多难听的话。5、证人金虎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旦前后、2013年3月初和2013年4月底,邱霞三次在汪清县委上访要求见书记,在县委三楼中厅,曹振宇给她解释上访的事,邱霞情绪上来了就开始骂曹振宇,骂得次数太多记不清了。每次都骂“你他妈的放屁”,还说“我现在没房子就上你家住,上你家闹让你家不得安生”之类的话,但是时间长了具体怎么骂的有些记不清了,反正骂的很难听,每次骂人的时间都持续在1-2分钟,骂着骂着就坐下来骂曹振宇,等情绪稳定了又开始跟我们接着说。6、证人王鹤鸣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汪清县县委办公室工作,邱霞2012年开始经常到汪清县县委找书记上访,基本平均每个月都会到县委几次,具体次数记不清了。记得是在汪清县委三楼的中厅,邱霞到汪清县委找书记,我就给信访局打电话,曹振宇就来到汪清县委三楼,但是邱霞没有进三楼中厅的办公室,就在县委三楼的走廊,曹振宇劝了邱霞几句,邱霞就开始骂曹振宇了,但是由于时间太长,具体如何骂的记不清了。邱霞一激动就会骂得非常厉害,骂的声音非常大,整个走廊都能听到,我们基本上都无法办公。另外记得还有一段时间,不管是谁只要和邱霞说话,邱霞就会张口骂人。邱霞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还穿着白色的衣服,上面写着冤字,手里拿着一瓶农药(具体什么农药不清楚,但是瓶子散发的味道刺鼻,估计是农药),在汪清县县委三楼要喝,被工作人员抢了下来,她又从身上拿出一个小瓶的要喝,还是被抢下来,这种情况有两次。7、证人袁清伟、尹学铭、崔春权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邱霞到汪清县政法委办公室上访,邱霞感觉没有给她解决问题,就骂郭德才“你妈逼,你们不办人事”等好多难听的骂人话。2014年8、9月份,在县公安局一楼大厅,林亮亮经过一楼时,问邱霞是干什么的,然后邱霞就直接骂林亮亮“你管个鸡巴小逼崽子,上访的事你能解决吗”。2012年11月份,在汪清县委潘书记办公室里邱霞辱骂陈涛“你他妈放屁”,潘书记当场呵斥邱霞“你好好说话”,邱霞说了一句“我去北京”,然后就离开了。8、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供述与辩解:没有辱骂他人,称只是大声和对方理论过上访事宜。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邱霞在汪清县内多次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春天,在汪清县公安局门前长时间制造事端,起哄闹事;(二)2013年8、9月份,邱霞将自家拉鸡蛋的货车堵到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三)2013年秋天,邱霞将装鸡蛋的塑料箱分别堆放在汪清县信访局门口和汪清县委门口堵门;(四)2014年3月至10月,邱霞连续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大吵大闹。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邱霞在县委门口摆放鸡蛋箱子的视频资料证明:2013年8、9月份,邱霞把装有鸡蛋箱子的货车堵到县政府门口,将装有鸡蛋的箱子堆放在汪清县信访局、汪清县委门口的事实。2、证人金哲龙、夏龙亮、邵德龙、王凯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邱霞在县委吵闹,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在一旁多次进行劝阻,邱霞不但不离开县委办公室,还一直在门口大吵大闹。3、证人金银天、崔林、高广斌、张立臣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邱霞将装有拉鸡蛋箱子的货车堵到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的事实。4、证人王思远、李兴伟、张梦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邱霞将一堆材料摆放在县政府门前旗杆下的事实。5、证人姜学林、董兴民、陈涛、初喜鹏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邱霞把鸡蛋箱子放到了信访局门口堵门的事实。6、证人张大帅、尹学铭、王占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邱霞脖子上挂着写有“冤”字的纸壳牌在汪清县公安局门口喊冤的事实。7、证人马本献、刘保国、尚振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邱霞将装有鸡蛋箱子的货车堵在了县委门口的事实。8、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供述与辩解:在县委门口摆鸡蛋箱子,把上访资料放在县政府国旗下,脖子上挂着写有“冤”字的纸壳牌及在汪清县公安局门口喊冤的事儿属实,但这些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搬迁的问题处理的不公平及在拘留所被打后公安机关不作为行为导致上访造成的。本案的事实,还有下列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在案证据证明:1、汪清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霞系被传唤到案的事实。2、无前科证明、邱霞身份信息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霞出生于1963年3月6日,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的事实。3、邱霞的《上访问题材料》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霞确因房屋拆迁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上访,相关部门已对邱霞上访问题作出了答复的事实。2013年3月及2014年12月,原审被告人邱霞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警方查获;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霞先后三次身穿带有“冤”字的状衣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警方查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驻京信访联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5份、训诫书4份,证明邱霞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以及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2、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因原审被告人邱霞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汪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扣押了写有“冤”字状衣的事实。3、证人薛臣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3日邱霞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4、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供述与辩解:我到天安门附近上访属实,但我每次去上访时都是主动去找的警察,告诉他们一是看病,二是上访,这都是因为吉林省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才导致我进京上访的。另外,到北京上访时穿过写有“冤”字状衣的事实也属实,但状衣不是在天安门地区被收缴的,是我在驻京办主动交给薛臣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本案的所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破案经过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霞因房屋拆迁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事实,足以认定属实。原审被告人邱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原审被告人邱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寻衅滋事罪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朴龙俊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   雪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