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灿章、王万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灿章,王万国,王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9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灿章,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万国,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武杰,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上诉人卢灿章因与被上诉人王万国、王武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灿章于2017年6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灿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灿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灿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