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灿章、王万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灿章,王万国,王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9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灿章,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万国,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武杰,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上诉人卢灿章因与被上诉人王万国、王武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灿章于2017年6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灿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灿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灿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