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9913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曹小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曹小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13号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744号。法定代表人:胡晶晶。被告:曹小琴,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琴居间合同一案,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昆山北区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