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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蓝永琪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永琪,廖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16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蓝永琪,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廖欣,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永琪、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