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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牛富贤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富贤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416号罪犯牛富贤,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富贤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撤回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富贤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富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郑东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