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家成与李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成,李世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25号原告:黄家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李世发,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黄家成与被告李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家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黄家成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