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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缪志端、郑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缪志端,郑洪云,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0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74897G。主要负责人:李浩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熙,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志端,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被告:郑洪云,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504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50332580M。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缪志端、郑洪云、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信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玉松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