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国臣与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国臣,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国臣,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春,夏国臣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皮永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萍,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夏国臣因与被上诉人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9元退还给上诉人夏国臣。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