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8)民初56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未到庭。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8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友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