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孟加有与陈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加有,陈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孟加有,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被执行人:陈心亮,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孟加有与被执行人陈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271民初字2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陈心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心亮支付人民币2852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加有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2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陈心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目前具体的住址,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