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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丹与被告王晓丹、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王晓丹,任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50号原告魏丹,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王晓丹,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任菊,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丹与被告王晓丹、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丹申请对被告王晓丹、任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