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丹与被告王晓丹、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王晓丹,任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50号原告魏丹,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王晓丹,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任菊,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丹与被告王晓丹、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丹申请对被告王晓丹、任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