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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元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喆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269号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东段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1355749F。法定代表人熊胜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植顺,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元喆红。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元喆红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回广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