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小琴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琴,王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1196号原告:陈小琴,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王建新,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小琴诉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琴、被告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27个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中的27个月利息是从2015年4月7日计算至2017年7月6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经朋友叶良斌(系原告的同事)介绍,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发放上饶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被告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汇到了被告的账户上,几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每月利息以现金方式当月支付,被告也支付了第二月的借款利息。但自2015年5月6日开始,被告就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也联���不到被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建新辩称,借款20万元是事实,并口头约定了月息2.5%,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每月5,000元。但是现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被羁押在上饶县看守所,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建新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陈小琴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陈小琴于2015年2月6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15年4月6日,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借款发生后,被告王建新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每个月5,000元。第一笔利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第二笔由原告的同事叶良斌于2015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22日,被告王建新向原告出具自白书一份,承认了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另查明,被告王建新系上饶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被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王建新向原告陈小琴的借款有借条及汇款凭证予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借款数额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当庭承认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被告按月息2.5%向原告支付了借期内两个月的利息。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允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因此,本案应视为双方约定并履行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琴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鸽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