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诉王琼珠、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王琼珠,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住所地:楚雄市八一路新世纪广场*楼。负责人李小雨,系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模松,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楚雄市,系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珠,女,1968年2月4日出生,,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幢*楼。法定代表人刀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楚雄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王琼珠、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