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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明桂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桂,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关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明桂与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被告人杨明桂于2017年1月22日凌晨到徐某位于岑溪市岑城镇新村一巷的租屋,要求徐某偿还同居期间的费用,双方因而发生争吵,邻居黄某1获悉后到场劝阻并报警。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明桂用菜刀将黄某1、徐某、徐某儿子李某1砍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杨明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明桂辩解称,其只用菜刀砍伤了徐某,其没有用菜刀砍伤李某1,并不清楚李某1是如何受伤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桂与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感情问题闹分手。201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明桂去到徐某位于岑溪市岑城镇城北路昙钱新村一巷30号的租屋,与徐某发生争吵。邻居黄某1获悉后到场劝阻并报警。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明桂用菜刀将黄某1、徐某、徐某儿子李某1砍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杨明桂是母亲徐某之前的男朋友。2017年1月22日凌晨,其在房间里睡觉时被客厅外面争吵的声音吵醒,其打算起床看谁在吵架,其刚开门在房间门口就被杨明桂用刀向其头砍过来,其用手挡那把刀,头左后部位被砍了一刀,左手尾指直接被刀砍断了,左手无名指也被砍了一刀。后其到医院进行治疗了。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其与杨明桂认识后同居居住在岑城镇侨新街。2016年2月份其决定与杨明桂分手,并带着儿女搬迁到岑城镇新村一巷30号租住。2017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杨明桂来到其租屋要求复合,其不同意。后其女儿叫了一个青年男子过来,青年男子与杨明桂争吵并打起来。杨明桂拿刀砍青年男子,青年男子拿椅子对打。其打算阻隔他们打架,杨明桂对其头部砍了一刀。后杨明桂又拿刀冲向其儿子房间。不一会儿,杨明桂从房间冲出来又朝其砍一刀,其拿水桶挡,水桶被砍烂了。其听到其女儿喊李某1被砍伤了。后杨明桂被青年男子和男子父亲抓获了。3.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2日凌晨,其回到家得悉邻居家认的妹妹需人帮忙。其到妹妹屋后发现其妹妹和阿燕在客厅,另有一男子站在阳台处。其遂打电话报警。那男子见其报警就冲进客厅拿起一把菜刀向其砍来,其被砍伤了后脑勺。那男子又拿刀向阿燕砍去,阿燕头部被砍了一刀。男子继续到处乱窜,像失去理智样子,其打算去阻止该男子,发现他从一个房间冲出来,经过阿燕身边还想砍她,被阿燕挡开了。后男子跑向楼顶,又跑向楼下,在一楼被其与其爸捉住了。后来其得知小男孩也受伤了,其估计是在房间里受伤的。4.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22时许,其妈的前男友杨明桂来到岑城镇昙钱新城一巷30号的租屋,与其妈谈事情。其打电话给其干哥哥黄某1的父亲,叫他过来。不久,黄某1过来了,并与杨明桂争吵起来。其见杨明桂拿起一把菜刀砍向黄某1,黄某1用长凳挡,后杨明桂继续用刀砍,黄某1躲闪不及被砍了一刀头部。后杨明桂想逃跑,黄某1在后面追,其妈想拦住杨明桂,被杨明桂砍了一刀头部。杨明桂还继续和黄某1打架,突然杨明桂挣脱黄某1,冲向其弟住的房间,当时房门是开着的,其看到杨明桂用刀砍向其弟弟李某1,李某1用手挡了一下头部,手和头被杨明桂砍到了。在一楼门口黄某1与黄某1爸将杨明桂捉住了。5.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7年1月22日1时许,其应邻居阿燕的请求,叫其儿子黄某1到阿燕屋了解情况。其在屋前空地看到阿燕租房里一男子正拿着一把菜刀向其儿子黄某1砍去,那男子砍了其儿子后就跑进客厅,后听到阿燕喊救命。后阿燕大女儿将一楼大门打开,其见阿燕儿子跑出来,说他手指被砍断了。其发现那男子从楼上冲下来,其与其儿子黄某1将男子制服了。6.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是岑城镇城厢社区新村30号的屋主。2016年7月,徐某带着三个孩子租住在该屋。不久,其听到邻居讲徐某经常与带回来的一名男子吵架,其得知该男子叫杨明桂。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其从邻居处得知徐某与杨明桂又吵架了,其到现场后发现徐某头部受伤,还有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头部也受伤了。7.辨认笔录:黄某2辨认出用刀砍伤其儿子的男子是杨明桂,辨认出邻居阿燕是徐某,黄某1辨认出用刀砍伤其的男子即杨明桂。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反映案发现场岑溪市岑城镇城北路昙钱新村一巷30号的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房间客厅一桌子底下有一把刀柄断开的菜刀,二楼楼梯口有刀柄一个,大厅地上、阳台、房间内均有不规则血滴,民警依法将断开的菜刀及刀柄进行提取。9.指认照片:杨明桂对其打架所用的菜刀进行指认。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户籍材料:载明被告人杨明桂的出生及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12.岑溪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李某1手外伤(左第5指不全离断伤、左第4指裂伤)、头皮裂伤的事实。13.被告人杨明桂的供述与辩解:其与徐某于2015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徐某因钱财问题与其闹分手。2017年1月22日凌晨,其与徐某在岑城镇昙钱村新村一巷30号二楼出租屋内争吵,后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出租屋并打电话报警,其打算离开,男子与徐某拦着不许其离开,后男子拿出一把菜刀,后在抢夺菜刀的过程中,将徐某头部和年轻男子弄伤。其见到徐某儿子从房间出来,后菜刀的刀柄突然断开,其见刀断了就跑了,在一楼天井被抓获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明桂称其并没有用菜刀砍伤李某1,其并不清楚李某1是如何受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与证人李某2的证言均能直接证实被告人杨明桂持菜刀将李某1砍伤,同时有被害人李某1左手、头部均被刀砍伤的伤情予以佐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亦能反映被告人杨明桂有持刀伤人动作,且被告人杨明桂亦对其打架所用的菜刀进行指认,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明桂用菜刀砍伤李某1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杨明桂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桂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据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杨明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新燕审 判 员  陈铭宜人民陪审员  李丽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星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