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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高国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高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53号申请人张爱民,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国生,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7年5月18日本院受理了张爱民申请执行高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高国生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5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