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高国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高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53号申请人张爱民,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国生,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7年5月18日本院受理了张爱民申请执行高国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高国生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5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