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寒峰与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寒峰,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寒峰,男,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寒峰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寒峰支付工资款201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2915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房管部门有工业厂房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厂房、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普通客车一辆、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被查封的厂房已在金融机构设置抵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寒峰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张寒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寒峰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