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寿国与罗先会、陈欢、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国,孙萍,罗先会,陈欢,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国,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申请执行人孙萍,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罗先会,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欢,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张寿国与罗先会、陈欢、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