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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151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需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