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151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需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