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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246汤化科与孙永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化科,孙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汤化科,男,1961年09月0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永权,男,1974年0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化科与被执行人孙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化科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2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德明助理审判员  朱 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