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炎、叶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炎,叶铸,向彩珍,叶浪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叶铸,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向彩珍,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叶浪浪,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炎与被执行人叶铸、向彩珍、叶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5946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