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炎、叶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炎,叶铸,向彩珍,叶浪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叶铸,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向彩珍,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叶浪浪,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炎与被执行人叶铸、向彩珍、叶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5946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