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977号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凰东街45号。法定代表人:边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芹池镇侯甲村。法定代表人:闫保亮。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阳城县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