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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付学文、马燕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学文,马燕丽,陈亚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79号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车城汽车超市正二层A2-07。法定代表人:晏亚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010172683。被告:付学文,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马燕丽,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第三人:陈亚鹏,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学文、马燕丽及第三人陈亚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猩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