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方贵与被上诉人朱太东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贵,朱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贵,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太东,男,1963年9月3日生,满族,住铁岭市凡河新区。上诉人李方贵因与被上诉人朱太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李方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方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方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上诉人李方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晶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董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