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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磊与谭明、刘丹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464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14日对原告曾磊与被告谭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湘02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二行中“简易”补正为“普通”。审 判 长  张玉辉审 判 员  陈定波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