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磊与谭明、刘丹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464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14日对原告曾磊与被告谭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湘02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二行中“简易”补正为“普通”。审 判 长 张玉辉审 判 员 陈定波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