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茆德华与陶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德华,陶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20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茆德华,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树华,女,1956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茆德华与被执行人陶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树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