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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海强与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215号申请人:江海强。被申请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原告江海强诉被告薛中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