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济林与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济林,林开敏,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开敏,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济林与被执行人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356号15号楼2梯3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二、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延寿路与下店路交叉口东南侧房屋(合同号:××号)。三、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北侧房屋(合同号:××号、××号)。四、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榕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房屋(合同号:××号)。五、被执行人陈榕在不妨碍后续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榕负有保管义务,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责令被执行人陈榕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6)闽0304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地产予以评估、拍卖。七、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转为查封后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预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梦周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