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云路、郭宝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路,郭宝勇,天津市欣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路,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宝勇,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欣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通道315#。法定代表人:杨浩,经理。上诉人王云路因与被上诉人郭宝勇、天津市欣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云路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云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云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上诉人王云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泽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