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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新如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如,张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赵新如,男,生于1948年2月27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如与被告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赵新如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攀峰审 判 员  郑亚伟人民陪审员  任淑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