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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海光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劳动争议2017民终55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光,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志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廖伟群。委托代理人:付明叙,该学院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伟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骏,该中心员工。上诉人黄海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海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黄海光负担。判后,黄海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赔偿黄海光因他造假侵权而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2009年9月2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工资损失10万元。2、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恢复与黄海光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要求对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伪造(或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主要理由是:一、劳动合同、退工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虚假证据。二、黄海光从未与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打过交道,更谈不上被用工。三、黄海光提交的2009年9月28日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发出的《关于与合同工黄海光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证据中提到“经研究决定,学院自2009年10月1日不再聘用黄海光,同时解除与黄海光的劳动关系。请黄海光于9月30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足以证明黄海光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事实。四、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8月31日黄海光与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五、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在2009年9月25日已解除与黄海光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六、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与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恶意串通,伪造合同、退工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七、原审法院没有审核证据造假,严重违规。被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认定,黄海光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故黄海光要求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的2009年9月28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黄海光要求恢复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黄海光主张的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23日工资以及要求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重复诉讼。关于黄海光主张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提供伪造(或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请求进行处罚的问题。黄海光没有证据证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证据,且黄海光在原审阶段没有提出该请求,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黄海光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黄海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海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