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加洪、黄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洪,黄意娟,肖晓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洪,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意娟,女,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古县村古县**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晓庆,男,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梅亭安置小区F2#楼三号店面代表人:魏东旭。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黄意娟、肖晓庆、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加洪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