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贵峰、吕焕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贵峰,吕焕升,黄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蔡贵峰,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吕焕升,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春华,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贵峰与被执行人吕焕升、黄春华(2015)汀民初字第23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726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