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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俊美申请马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美,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美。被执行人:马东。本院在执行韩俊美与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另负担执行费202元,合计2035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起,每年年底前偿还5000元,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书记员  石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