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斌斌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青云皮毛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斌,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青云皮毛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225号原告赵斌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XXXXXXXX自治县XXXX镇X村X组XXXX号。身份证号码21132419XXXXXXXX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青云皮毛加工厂,业主陆XX,经营场所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村XXX场。本院审理原告赵斌斌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青云皮毛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斌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