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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卫辉与被告白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卫辉,白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177号原告:贾卫辉,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亮,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卫辉与被告白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卫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卫辉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卫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卫辉负担。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鬲瑞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