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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才与高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高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001号原告:张才,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诉讼代理人:马永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冯晓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与被告高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才撤回对高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张才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