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树财与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树财,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39号申请执行人:林树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志明。林树财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树财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双劳人仲字(2016)第28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瑛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