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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王超有、孙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王超有,孙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00号原告:李金凤,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王超有,男。被告:孙红霞,女。李金凤与王超有、孙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金凤负担。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