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樊刚纯与安徽省泗县嘉能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刚纯,安徽省泗县嘉能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959号原告:樊刚纯,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泗县嘉能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西二环,组织机构代码68688931-7。委托代理人:孔庆军、储晓雯(实习),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刚纯诉被告安徽省泗县嘉能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刚纯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刚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樊刚纯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