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西友与冯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友,冯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855号原告:赵西友,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冯玉存,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赵西友与被告冯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西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玉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借原告现金20万元,约定2015年5月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冯玉存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一份,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冯玉存向原告赵西友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赵西友现金贰拾万圆整2015年5月还款冯玉存2014.8.1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冯玉存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借款2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玉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西友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冯玉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梅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