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亚云与秦晟皓、樊丹丹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云,秦晟皓,樊丹丹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92号原告:秦亚云。被告:秦晟皓。被告:樊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云与被告秦晟皓、樊丹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亚云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妨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