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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亚云与秦晟皓、樊丹丹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云,秦晟皓,樊丹丹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92号原告:秦亚云。被告:秦晟皓。被告:樊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云与被告秦晟皓、樊丹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亚云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妨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