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东利、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东利,刘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东利,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保卫,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再审申请人翟东利因与被申请人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4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东利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没有依法通知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唐红晓参加本案诉讼,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借款翟东利和唐红晓两个人同为借款人,根本没有约定谁是借款人、谁是担保人,原一审先是由鲁山县法院让河法庭审理,法庭让刘保卫追加唐红晓为共同被告,可刘保卫拒不追加,后也不知什么原因本案又移交至库区法庭审理。在让河法庭审理时,刘保卫之妻胡红述称其借给翟东利和唐红晓的是现金,可在库区法庭审理时胡红却又改口说没有给过现金,究竟是否交付现金,该笔借款由谁支配使用,均须唐红晓参加共同诉讼才能查清,原一、二审未依职权通知唐红晓参加共同诉讼,反而认定刘保卫有自由选择起诉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刘保卫借给翟东利和唐红晓的是现款,师国保愿以20万元将百乐门转让给翟东利,翟东利因故不便与师国保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于是师国保与翟东利妹夫唐红晓签订了转让协议,胡红为翟东利垫款10万元,百乐门是翟东利所接收等事实错误,事实上刘保卫根本没有向翟东利和唐红晓支付过分文的借款,转让协议是师国保同唐红晓签订的,师国保所经营的百乐门也是转让给唐红晓的,与翟东利毫无任何关联,刘保卫之妻胡红没有为翟东利垫付10万元的转让费,百乐门也不是翟东利接收的。刘保卫所持借据是其妻胡红同唐红晓一起到翟东利家,让翟东利为唐红晓作保所打,并且打借条所用纸张、笔、印泥也都是胡红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翟东利当时从朋友家里刚喝过酒回到家里,借据上写刘保卫的名字也是胡红刻意让写的。(三)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甚至是诈骗案,原一、二审依职权保护并协助刘保卫完成了诈骗计划。原一、二审所认定的不仅是翟东利向刘保卫借款10万元,并且还有刘保卫之妻胡红为翟东利垫付的转让费10万元,这将对翟东利的财产造成严重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保卫持借款人翟东利、唐红晓出具的一份10万元借条主张债权,翟东利对该借条借款人处本人的签名予以认可,翟东利虽然称其未实际收到刘保卫借款,但根据刘保卫妻子胡红对出借款项用途、交付过程的陈述,师国保承认经胡红收到翟东利、唐红晓百乐门转让款的陈述,翟东利银行卡转账给胡红持有的银行卡10万元、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等证据,以及翟东利在原一审中认可百乐门转让给唐红晓,在原二审中认可该借款属实,借款是唐红晓用于抵转让款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10万元借款刘保卫未直接交付给翟东利、唐红晓,而是按照翟东利、唐红晓指示交付给师国保作为百乐门的转让款,故原一、二审认定刘保卫与翟东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进而判决翟东利偿还1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关于应否追加唐红晓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问题。因本案借款人为翟东利和唐红晓两人,借款未约定翟东利和唐红晓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因此翟东利和唐红晓对债权人刘保卫均负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之债实为可分之诉,翟东利申请追加唐红晓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刘保卫坚持不同意起诉唐红晓,仅起诉翟东利,并不影响翟东利对刘保卫应当承担的全部偿还责任,唐红晓并非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唐红晓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无不当,故翟东利称原一、二审未依职权通知唐红晓参加共同诉讼,认定刘保卫有自由选择起诉的权利,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等问题。本案借款已经查明为胡红按照翟东利、唐红晓指示,交付给师国保用作百乐门转让款,并未认定交付给翟东利、唐红晓现款。翟东利虽然不认可其为百乐门的受让人,认为百乐门转让协议是师国保与唐红晓签订的,实际受让人是唐红晓,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唐红晓,与自己毫无关联,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辩解仅存在于其与唐红晓之间,翟东利作为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名,不影响其对刘保卫承担偿还责任。翟东利称借条是胡红事先准备好纸笔、印泥等,在其酒后不清醒情况下为唐红晓作保所打,应认定借条无效的理由,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认定,故其申请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翟东利如果认为刘保卫及其妻胡红涉嫌诈骗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解决。综上,翟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东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审判员 王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