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汉成与屈远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成,屈远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财保45号申请人:李汉成,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屈远近,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申请人李汉成与被申请人屈远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汉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屈远近所有的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屈远近所有的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京 更多数据: